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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28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昱誠  
           住○○市○○區○○路○段00號21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樊以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薪資債權(至於對於第三人頭等艙飯店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小蒙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部分,債權人已撤回執行之聲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文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