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4214號
債 權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夢存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又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民國114年6月1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保險法第129條之1、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之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既未終結,依上說明,自有修正後第129條之1規定之適用。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基於保險契約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等債權,業據全球人壽於114年6月27日聲明異議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主約有健康險、醫療險之性質。準此,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既屬健康保險契約,依首揭規定,其解約金債權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從而,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之部分,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