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8337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代 理 人 林雅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子桂即黃渼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之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
惟查,
前揭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及大安區,依
首揭規定,應由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