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949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楊宗翰 住○○市○區○○路○段0號7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趙義忠即趙政浩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資料,然債務人之
住所地在高雄市大寮區,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