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1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37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新渝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之1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峻豪及周芊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峻豪及周芊邑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二人之郵局開戶資料、勞保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及「新北市○○區○○路0巷00弄0號2樓」,均屬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