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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2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永逸  住○○市○區○○路○段0號7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何秀英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及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路000○0號3樓,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