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助字第8766號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885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橞琦
債 務 人 楊銥韓即楊惠雅即思溶商行
債權人對
債務人於
第三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港
分公司之股票股利債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草湖郵局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
執行名義,
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自114年11月14日16時開始更生,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
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故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