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甲○○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
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說明特別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
二、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書面聲明【內容應敘明其與未成年子女甲○○之關係,及其表明同意擔任被
繼承人鄭士彰
遺產分割本案特別代理人之意旨】。
三、被
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含動產及
不動產等):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課稅)證明書。
四、符合未成年子女甲○○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未成年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
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
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