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旆君
相 對 人 廖秀茸
債 務 人 王玄龍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
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5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墊款、保證、信用卡契約。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玄龍,1分之1。
嗣債務人王玄龍擔任
第三人兆鋁工業有限公司、佑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保證(1)兆鋁工業有限公司債務本金新臺幣676,128元(2)佑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本金新臺幣
1,298,61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茲因第三人等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王玄龍
借款尚欠債權額本金新臺幣4,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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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7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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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 面積468.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5 | | | | | | |
| | | 主要用途:防空避 難室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7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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