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吳柄樺
債 務 人 曾婕喻即十二籃樂活小棧行
債 務 人 林成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林成洲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10年5月19日。
⑵民國111年2月23日。
⑶民國111年11月2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⑵⑶新臺幣2,4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⑴民國140年5月12日。
⑵民國141年2月20日。
⑶民國141年11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⑶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
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侵權行為或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
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林成洲、曾婕喻、十二籃樂活小棧行(負責人曾婕喻),債務額比例:全部。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林成洲、曾婕喻即十二籃樂活小棧行於民國112年9月23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票面面額為7,980,000元 ,到期日113年9月27日。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後仍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7,320,000元。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柄樺,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本票、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及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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