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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債務人    廖素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0,800,000元
             正。
  (四)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18日至124年11月17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素玲,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廖素玲於⑴103年12月1日、⑵106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3,380,000元⑵1,500,000元,借款期間⑴20年⑵10年,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114年1月25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未果,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3,395,77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及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北區
錦村段
0290-3
206
4分之1
臺中市
北區
錦村段
0290-22
34
4分之1
臺中市
北區
錦村段
0290-23
37
4分之1
臺中市
北區
錦村段
0290-72
3
4分之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6258
台中市○區○村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3層:150.54

合計:150.54
陽台:21.39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面積:515.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50(含停車位編號1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