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聲請拍賣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留置物,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費用,該通知業於114年4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