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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凌素雯  
相  對  人  
債務人    蔡淑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淑如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設定新臺幣(下同)6,3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8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蔡淑如於民國107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4,620,000元⑵660,000元,又於民國110年9月2日向聲請人⑶借款353,000元。相對人分別自民國114年1月3日、民國114年1月3日、民國114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099,6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房屋借款增補契約書乙份、電腦主檔資料及繳款明細、催告書、掛號郵件、中華郵政網路投遞查詢證明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太平區
愛平

296
2925.00
100000分之58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79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14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九層105.34
合計105.34
陽台9.7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8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725.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8030.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
175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14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六層4.50
合計4.50

1000分之14
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8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725.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8030.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