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施鍠瑋
相 對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周憶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5年1月17日⑵民國104年4月1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560,000元
。
⑵新臺幣1,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墊款、透支、信用卡。
(五)
存續期間:⑴自95年1月11日至135年1月10日。
(六)清償日期: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⑵1.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2.對債務人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
強制執行之費用、
參與分配之費用、保全擔保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約定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周憶玲,債務額比例:全
部。
債務人周憶玲⑴於民國94年12月28日邀同案外人吳雅雯為一般
保證人⑵再於民國110年1月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3,800,0000元⑵2,0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⑴95年1月24日至115年1月24日⑵110年1月8日至130年1月8日,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分別自⑴113年2月26日⑵113年3月8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未果,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2,133,86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放貸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帳務主檔資料、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 | | | | | |
| | | | 1層:37.6 2層:49.3 3層:49.3 騎樓:13.78
合計:149.98 | | |
| | | | | | |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788.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