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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債務人    謝旻秀  

債  務  人  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國鉅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8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8月1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旻秀、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國鉅生化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國鉅生化有限公司於⑴⑵111年9月19日⑶112年8月18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⑴⑵22,740,000元⑶19,900,000元之本票三紙,到期日期為⑴⑵114年3月23日⑶114年3月24日。經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⑴⑵4,130,000元⑶13,780,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及謝旻秀、林義雄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大里區
福德段

23

3059.34
620/100000
2
臺中
大里區
福德段

23-2

156.30
620/100000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08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1層
9層: 46.03
合計:46.03
陽台:2.94
全部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九樓之9
共同使用部分:
1.福德段343建號,面積:7223.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20/100000。
 (含停車位編號93,權利範圍:505/000000)
0.福德段344建號,面積:2594.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2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