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6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貸、金錢借貸、票據等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保費。3.因債務契約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延遲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
債權人聘請之
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全部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昀晴,1分之1。
嗣債務人邱昀晴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為民國115年3月26日,並約定自113年4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6日起一年繳納半數利息,剩餘應給付利息於114年3月26日全數給付完畢,屆期如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人
並簽發同面額本票1紙交付予聲請人。
詎債務人自114年3月26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3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然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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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育賢段3989建號,面積:18,724.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1 (含停車位編號1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