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耕作
債 務 人 林泳羽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㈠
第三人呂秋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第三人丞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履行,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以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160萬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111年10月28日辦理登記在案。而後於113年7月2日辦理權利變更,義務人變更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變更為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變更為新台幣2,520萬元整,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41年10月25日。
㈡
嗣債務人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林泳羽分別於①民國112年9月21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4年5月31日,面額14,726,400元之
本票乙紙,②民國112年9月21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4年5月31日,面額1,788,000元之本票乙紙,③民國113年6月21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4年5月10日,面額10,941,000元之本票乙紙,④民國113年6月21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4年5月31日,面額10,040,000元之本票乙紙,⑤民國113年11月8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4年5月28日,面額3,217,500元之本票乙紙。
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尚有①12,984,000元②780,000元③10,398,000元④9,528,000元⑤3,115,000元未獲清償,又第三人呂秋英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
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乙份、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影本各二分、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五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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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原因:信託 委託人:呂秋英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1年12月29日雅山登字第007160號辦理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