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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加昆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1年3月3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10,360,000元。
            ⑵新臺幣6,0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41年3月2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
    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加昆,債務額比例:1分之1。
  相對人分別於⑴民國111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8,630,000元,今尚欠本金8,341,971元⑵民國111年4月1日及民國114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2,226,830元及1,143,170元,迄今尚欠本金3,182,667元⑶民國111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646,578元,迄今尚欠本金565,321元⑷民國111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迄今尚欠本金10,272元、208,357元⑸民國111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迄今尚欠本金10,146元、195,005元⑹信用卡債務50,388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相對人自⑴⑵⑶民國114年4月1日⑷⑸民國114年4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郵政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2日具狀陳報之異議內容係屬實體爭議,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本院所得審酌,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屯
 太和

   250

 3,494.86
100000分之600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62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
九層:90.28
合計:90.28
陽台:8.54
雨遮:7.48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9樓之7
共有部分:
⑴太和段1689建號,面積:6,042.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1
⑵太和段1690建號,面積:8,532.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1
 (含停車位編號:05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