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惠玲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中關於理由二「
相對人分別於...⑵民國111年4月1日及民國114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2,226,830元及1,143,1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分別於...⑵民國111年4月1日及
民國111年4月7日向
聲請人借款2,226,830元及1,143,17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