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王啟鑫為擔保
第三人郁承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2,132,486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6,641,539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清償協議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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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中清段2699建號,628.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