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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高志沅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助信律師即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崍湰琩琦鋮科技有限公司即崍湰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芊杅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定檒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定檒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下同)109年06月30日。
          ⑵110年07月05日。
          ⑶112年04月06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⑵1,200,000元。
             ⑶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39年06月28日。 
              ⑵140年06月30日。
              ⑶142年02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⑶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⑶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陳定檒、林芊杅、崍湰琩工程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均為全部。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陳定檒、林芊杅、崍湰琩琦鋮科技有限公司即崍湰琩工程有限公司於112年2月23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6,330,000元之本票乙紙,到期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24日。經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4,832,000元及利息等。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定檒於112年1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本院113年司繼字第1744號裁定選任相對人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74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另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僅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下稱遺產管理人)表示意見略以:聲請人雖提出發票日為112年2月23日、票面金額633萬元之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其應係擔保第三次抵押權設定240萬元之債務而簽發,擔保共計三次之抵押權之債權,故前二次之抵押權設定聲請拍賣,應予駁回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三次均係設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且其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是聲請人提出前揭面額633萬元、到期日為112年11月24日之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並主張經提示本票後尚有欠款4,832,000元未為清償,且為相遺產管理人既不否認,則該前揭欠款自屬本件三筆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無疑。是遺產管理人以前詞置辯,並稱前二次抵押權設定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駁回等語,尚非可採。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神岡區
大洲

389
3,096.34
10000分之55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80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6層
二層:61.64
合計:61.64
陽台:0.51
露台:5.58
10000分之62
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80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6層
三層:72.91
合計:72.91
陽台:6.72
露台:44.37
花台:0.75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0號3樓
共有部分:大洲段947建號,面積:5,764.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