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郭孟軒  
相  對  人  
債務人    謝銘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謝銘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9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下同)128年4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謝銘鴻於98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00萬元②490萬元,借款期限均至118年5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謝銘鴻未依約繳納本息,合計尚欠2,108,6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住宅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主檔明細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屯區
大豐段

  463

 983.05
10000分之396
臺中
北屯區
大豐段

  664-2

  92.58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89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宅、樓梯間、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4層
1層:53.85
2層:54.94
3層:35.20
4層:53.85
突出物一層:
  12.56
合計:210.40
陽台:33.00
雨遮: 5.0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巷00弄00號
共同使用部分:大豐段623建號,76.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