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孟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慧恩間就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臺中市○區○○段0000○號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吳慧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