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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郭孟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慧恩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臺中市○區○○段0000○號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吳慧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