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傅雲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嵩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嵩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費用、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貼現、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41年3月28日,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嵩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清償。詎相對人屆清償期日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貸契約影本1紙、匯款交易明細、相對人嵩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一段

590
49.32
100000分之1493
2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一段

591
46.74
100000分之1452
3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一段

597
112.51
100000分之1452
4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一段

599
25.61
100000分之1452
5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一段

600
25.41
100000分之145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2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008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八層16.72
合計16.72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