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
即被繼承人林文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92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
,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
違約金: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侵權行為或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延遲給付款項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6.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文賢,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文賢於民國112年9月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00元,約定有利息、手續費等,清償日期為民國122年9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還款,依約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新臺幣2,482,208元。嗣債務人即被繼承
人林文賢於民國114年4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
均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211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石佩宜律師為被繼承人林文賢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繼承系統表、林文賢除戶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211號裁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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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5,65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2,491.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2,584.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139.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1,080.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