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清水區農會
相 對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㈠相對人林舜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與被
繼承人林呂雪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含透支、墊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應收帳款承購預支價金、及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合約書所負之債務,
暨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40年1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10年2月2日登記在案。
㈡
嗣相對人林舜貿於民國112年3月16日以被繼承人林呂雪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0年3月16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被繼承人林呂雪於113年8月22日歿,其繼承人為林舜貿、林倩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催收紀錄表、放款帳戶往來明細、催繳單、除戶戶謄、
繼承系統表、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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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ㄧ層47.52 二層62.04 騎樓11.21 總面積120.7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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