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宇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96年11月14日㈡99年6月25日㈢104年6月30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㈢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18,000,000元。㈡1,200,000元。㈢16,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㈠126年11月12日。㈡129年6月22日。㈢134年6月2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㈢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㈠㈡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
遲延利息(率):㈠㈡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㈢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林美枝,債務額比例:全部。㈢林美枝、宇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宇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林美枝為連帶
保證人於㈠107年7月2日㈡110年7月1日㈢112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㈠300萬元㈡2,650萬元㈢8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17年7月2日㈡125年7月1日㈢122年2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㈠114年6月2日㈡114年6月1日㈢114年7月2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三筆合計29,061,86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3份、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契據變更約定書、催告函等影本及繳息查詢單2紙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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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層:153.85 二層:148.84 合計:3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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