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施鍠瑋
相 對 人 謝宜紋
債 務 人 陳彥銘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陳彥銘以其原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1年9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5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墊款、透支、信用卡。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彥銘,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陳彥銘於⑴101年9月28日⑵101年10月3日⑶101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5,640,000元⑵4,160,000元⑶425,298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126年9月28日⑶121年10月5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13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142,01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05年3月2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配偶
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謝宜紋,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動用申請書、客戶信用資料明細表、
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等
正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本件相對人謝宜紋雖為抵押物之受贈人,惟依
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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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大新段1702建號,面積:2679.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32/100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