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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峻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峻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貸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228,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6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聲請人持有第三人展曳交通有限公司、張洧豪、姜尹幀與相對人張峻瑋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7,228,8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7月26日之本票1紙。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3,614,4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148
0.87
22分之1
2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149
4.50
22分之1
3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219
100.37
全部
4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233
383.00
22分之1
5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273
72.51
22分之1
6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279
195.36
22分之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8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00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宅、樓梯間
一層49.88
二層47.51
三層44.76
突出物一層22.68
合計164.83
陽台19.76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