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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高金正  
相  對  人  
債務人    羅寰鳴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羅寰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132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1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羅寰鳴於108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107萬元,借款期限至128年2月21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自114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188,2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明細表、催告函暨掛號郵件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西屯區
福德段
222
4580.01
100000分之328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74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29層
13層:67.82

合計:67.82
陽台:8.33
雨遮:6.81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3樓之7
共有部分:
1.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8917.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6。
2.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0984.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8(含停車位編號39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