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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相  對  人  
債務人    江蘭馨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江蘭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⑴5,700,000元⑵6,5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皆為民國139年12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江蘭馨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722,403元⑵4,750,000元⑶1,468,790元⑷4,0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⑴民國129年12月22日⑵139年12月22日⑶129年12月22日⑷112年12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993,7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4份、借款申請書及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1紙、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屯區
大豐

71
12984.99
10000分之130
2
臺中
北屯區
大豐

88
200.63
10000分之130
3
臺中
北屯區
大豐

107
245.97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4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0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230.53
二層156.24
地下層253.93
合計640.70

410分之5
臺中市○○區○○巷00號
2
4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0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57.11
二層53.20
三層45.41
屋頂突出物14.68
地下層37.71
合計208.11
陽台13.11
平台7.49
花台1.25
全部
臺中市○○區○○巷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