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台中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鎮、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發函命於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裁定
拍賣抵押物之
不動產第一類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不動產現為相對人所有而以之為裁定對象,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