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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相  對  人  林柏宏  

債  務  人  許梅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許梅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08年9月23日㈢109年12月16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㈢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㈠新臺幣(下同)9,300,000元㈡540,000元㈢7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38年9月11日㈢139年12月1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㈢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六)清償日期:㈠㈡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㈢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㈢許梅英,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許梅英於㈠㈡㈢㈣108年9月26日㈤109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㈠720萬元㈡55萬元㈢45萬元㈣49萬元㈤58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38年9月26日㈡㈢118年9月26日㈣128年9月26日㈤116年12月1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㈠6,680,786元㈡274,801元㈢224,847元㈣369,116元㈤243,83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14年3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林柏宏,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屯區 
青雲

211
922.00
10000分之110
臺中
北屯區 
青雲

501-7
1137.00
10000分之110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919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14層:74.15
陽台:9.30
雨遮:1.43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14樓之3
共同使用部分:
青雲段929建號,面積:7019.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32
(含停車位編號02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