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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蔡佩容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山水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4年8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94年8月26日至129年8月25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山水,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李山水於109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9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114年6月19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10,21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約定書、匯款明細、電腦繳息單、催告通知存證信函等影本及相對人李山水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西區
麻園頭段

465

320
30/300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25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1層: 99.52
合計:99.5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