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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宏志  
相  對  人  余英黛  

債  務  人  沈采虹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沈采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09年3月11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7,640,000元㈡7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39年2月2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沈采虹,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沈采虹於㈠㈡109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㈠6,360,000元㈡597,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39年3月13日㈡129年3月1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㈠㈡114年6月1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㈠5,976,714元㈡460,82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沈采虹已於113年12月24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余英黛,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屯區
軍福

140
3518.47
10000分之43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34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十層:86.43
陽台:8.63
雨遮:1.1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
軍福段1426建號,面積:9880.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8
(含停車位編號05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1)
軍福段1427建號,面積:384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