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大民
債 務 人 安心居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祥民
人 18
債 務 人 黃聖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中關於
相對人姓名「劉大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大民」。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