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承諺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群媄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㈠相對人彭建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群媄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43年11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聲請人
持有債務人群媄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吳志騰與相對人彭建章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024,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8月20日之
本票1紙。
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4,96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
四、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具狀陳報:有意協商,
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
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
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
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
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 | | | | | |
| | | | 一層41.24 二層41.81 三層41.81 四層22.53 合計147.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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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03層鋼筋混凝土造、機械室、游泳池、社區廣場、社區辦公室、梯間、瞭望台、水塔 | 一層329.25 二層286.55 三層334.26 屋頂突出物74.19 地下一層50.83 合計1075.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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