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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2號
抗  告  人  
相對人    彭建章  

抗告人與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