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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債務人    劉育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劉育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10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劉育廷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0元②44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138年10月22日②128年10月22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863,3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第三人劉天舜於民國108年6月19日邀同相對人劉育廷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8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0日止,詎借款人借款後,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通知仍未見償還,尚欠本金共224,17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單(保證債務)、催告函及一般保證人通知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具狀陳稱略之:並無故意拖欠,希望與聲請人協商還款事宜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既無爭執,且據聲請人提出之本件債權證明文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書等件影本內容形式上相互核對可知,本件債權係在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效力所及,且該債權屆期尚未清償,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依相對人上開所陳願和解一節,非本件程序所得進行,應另行依調解等程序解決。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424
69.00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10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ㄧ層30.91
二層45.26
三層45.26
四層29.81
騎樓16.10
總面積167.34
陽台22.45
平台6.3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