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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朱祐宗  

債  務  人  李良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李良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41年4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李良賢分別於①②民國112年5月18日③民國112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4,000,000元②56,000,000元③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分別為①②民國113年6月1日③民國116年6月15日,嗣後增補契約至①②民國115年6月1日止,並約定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1,225,58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雖於民國113年2月7日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朱祐宗,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增補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西屯

 中和
215

312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82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造
04層
一層:100.48
騎樓:116.81
合計:217.29
平台:19.51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2
282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4層
二層:167.88
合計:167.88
陽台:6.9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1
       
3
283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4層
二層:73.58
合計:73.58
陽台:6.17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2
       
4
283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4層
三層:167.88
合計:167.88
陽台:6.9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1
       
5
283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4層
三層:73.58
合計:73.58
陽台:6.17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2      
共有部分:
(1)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74
(2)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44
(3)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69
(4)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44
(5)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