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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鍾瓊儀  

債  務  人  聖聞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煜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鍾瓊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聖聞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7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12年7月26日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聖聞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分別於①民國113年7月16日簽發到期日為114年9月18日,面額44,742,000元之本票乙紙,②民國113年4月26日簽發到期日為114年9月26日,面額12,300,000元之本票乙紙。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尚有①38,082,000元②5,6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二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屯區
寶山

884
4,638.00
100000分之582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85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1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九層111.27
總面積111.27
陽台14.49
全部
台中市○○區○○路000○0號九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寶山段660建號5,575.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