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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債務人    葉仁豪  


債  務  人  聖聞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煜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7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7月1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葉仁豪、聖聞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債務人葉仁豪、聖聞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於⑴民國113年7
  月16日⑵民國113年4月26日共同簽發到期日⑴民國114年9月
  18日⑵民國114年9月26日,面額⑴新臺幣44,742,000元⑵新
  臺幣12,30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交予聲請
  人收執。屆期經提示並請求履行債務,尚有新臺幣38,082,000元、新臺幣5,6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屯
 永富

517

154.90
1分之1
2
 臺中
 南屯
 永富

517-4

96.68
21分之1
3
 臺中
 南屯
 永富

517-14

330.01
17分之1
4
 臺中
 南屯
 永富

517-21

124.19
21分之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2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停車空間、住宅、梯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5層
一層:62.10
二層:55.55
三層:29.75
四層:56.04
五層:52.05
突出物一層:26.31
合計:281.80
陽台:28.92
雨遮:1.71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號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74.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