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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紹綸  


債  務  人  聖聞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煜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10月31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聖聞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1分之1。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聖聞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於⑴民國(下同)113年7月16日簽發,到期日114年9月18日,面額新臺幣(下同)44,742,000元、⑵113年4月26日簽發,到期日114年9月26日,面額12,300,000元,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尚有38,082,000元、5,600,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西屯區
何厝

261-10
2,216
0000000分之3602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38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六層:39.90
合計:39.90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29、櫻花路30號6樓之31
共有部分:何厝段4393建號,面積:417.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10
     何厝段4394建號,面積:290.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30
     何厝段4398建號,面積:1,264.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3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