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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張峯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0年09月06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22,800,000元。
            ⑵新臺幣12,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40年9月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⑴⑵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收。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張峯明,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債務人張峯明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⑴5,000,000元⑵5,500,000元⑶19,0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0年9月9日⑵⑶130年9月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債務人於114年10月3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據借據約定書第5條第2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4,367,53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南屯區
惠義

168
3,249.05
100000分之1527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6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
八層:218.86
合計:218.86
陽台:15.76
雨遮:13.85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號8樓之7
共有部分:惠義段616建號,面積:7,702.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89
     惠義段617建號,面積:2,71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37
     惠義段618建號,面積:3,1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72
     (含停車位編號09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9)
     (      09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9)
     (      103-1(共用),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3)
     (      103-2(共用),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3)
     (      121-1(共用),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3)
     (      121-2(共用),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