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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楊正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2年9月2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3,360,000元正。
             ⑵新臺幣5,43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42年9月25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
     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
     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楊正興,1分之1。
  債務人楊正興於⑴⑵民國112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2,800,000元⑵新臺幣4,520,000元,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⑴清償日為民國142年9月28日,⑵清償日為民國113年9月28日,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契約內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本契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⑴⑵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⑴民國114年6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⑵民國114年10月1日即未繳納利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2,686,531元⑵新臺幣4,517,77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房屋貸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潭子區
華泰

39
1,626.72
10000分之142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57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8層
七層:85.15
合計:85.15
陽台:11.65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
共有部分:華泰段573建號,面積:2,250.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6
     華泰段574建號,面積:444.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