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五)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12月1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
違約金: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侵權行為或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遲延給付款項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6‧
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永旺,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永旺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簽發,到 期日民國114年1月14日,面額新臺幣3,000,000元整,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清 償,尚積欠新臺幣3,000,000元整,為此聲請裁定准許拍賣 抵押物。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建物改良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
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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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14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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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 (1)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30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 (2)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384.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 (3)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58.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 (4)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4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 (5)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12.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6 (6)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4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 (7)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58.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 (8)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08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 (9)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004.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 (10)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463.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