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秉修  
相  對  人  莊選民  

債  務  人  莊志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劉阿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莊志民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604,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4年4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莊志民於民國104年5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17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9年5月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自民國113年9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14,06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劉阿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民國111年8月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莊選民,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一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屯區
田心

428-1
2367.00
10000分之9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28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005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五層64.16
合計64.16
陽台10.18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