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欣佑
債 務 人 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卓宇豪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㈠相對人卓宇豪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與債務人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⑴11,600,000元⑵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均為民國140年3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於民國110年4月7日登記在案。
㈡⑴
嗣債務人卓宇豪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起分別向聲請人借 款①9,600,000元②4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140年 4月12日②130年4月12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
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8月間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①9,556,194元②325,421元,及利息、
違 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⑵另相對人卓宇豪連帶保證債務人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①民國109年12月31日②民國110年3月26日③民國110年3月26日④民國110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元②1,000,000元③3,000,000元④1,0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114年12月31日②116年3月26日③116年3月26日④116年4月1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8月間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1,235元②795,197元③2,478,788元④632,2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全部清償,相對人卓宇豪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⑶另相對人卓宇豪連帶保證
第三人虻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8月間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0,93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全部清償,相對人卓宇豪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⑷為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消費性貸款契約、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電腦連線查詢單、
戶籍謄本、台灣企銀存放款利率牌告表、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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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東信段1601建號649.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0分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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