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陳俊吉
債 務 人 威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帆茵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蕭帆茵以其原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威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蕭帆茵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9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侵權行為或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
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蕭帆茵,債務額比例全部;威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
債務人威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蕭元哲、蕭帆茵於112年8月2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9,476,000元,到期日為113年3月31日之本票乙
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均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5,198,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而債務人蕭帆茵已於113年12月9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配偶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俊吉,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地籍異動索引、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本件相對人陳俊吉雖為抵押物之受贈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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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層: 54.80 2層: 50.80 3層: 46.68 地下一層: 9.69 突出物一層: 26.79 合計:188.7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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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1.新富段936建號,面積:1438.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1/100000。 2.新富段937建號,面積:5484.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1/100000。 (含停車位編號:074,權利範圍:451/100000) (含停車位編號:075,權利範圍:451/1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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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1.新富段936建號,面積:1438.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100000。 2.新富段937建號,面積:5484.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9/1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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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1.新富段1017建號,面積:1738.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4/100000。 2.新富段1018建號,面積:4992.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5/100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