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子凌
相 對 人 王火源
債 務 人 林詩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之關於附表土地權利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表: